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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訂立1萬美元自託管加密資產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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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訂立1萬美元自託管加密資產申報規定
第588號決議自2026年10月1日起,將金額達1萬美元的自我託管加密資產轉帳納入Coaf強制申報。第588號決議建立的是申報義務,而非禁令、交易上限或強制凍結轉帳。受規範機構必須依據巴西既有的AML框架規則,申報涉及自我託管錢包的合格轉帳。第588號決議並未規定多筆低於1萬美元的轉帳必須自動合併申報。巴西另行規定的24小時保留規則將於2027年1月開始,並對客戶採用當日交易合併計算。
2026-09-25 來源:crypto.news

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巴西中央銀行要求受涵蓋機構申報與自我託管錢包之間金額至少達 1 萬美元的虛擬資產轉帳。

摘要
  • 第 588 號決議將金額達 1 萬美元的自我託管加密貨幣轉帳,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納入向 Coaf 強制申報範圍。
  • 第 588 號決議設立的是申報義務,而非禁令、交易上限或強制凍結轉帳。
  • 受涵蓋機構必須依巴西現行 AML 架構規則,申報涉及自我託管錢包的合格轉帳。
  • 第 588 號決議並未說明多筆低於 1 萬美元的轉帳必須自動加總後申報。
  • 巴西另行規定的 24 小時保留規則將於 2027 年 1 月生效,並採用客戶當日交易加總機制。

巴西中央銀行於 9 月 23 日發布 BCB 第 588 號決議,修訂第 3,978 號通函,即適用於其監管機構的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架構。新增至第 49 條的新項目涵蓋與自我託管錢包之間的虛擬資產轉帳,只要其價值等於或高於 1 萬美元的等值金額。

巴西 1 萬美元自我託管規則 10 月 1 日上路

第 588 號決議將符合條件的自我託管轉帳納入特定作業類別,而受涵蓋機構必須將此類作業通報金融活動控制委員會,即 Coaf。該規則雙向適用,涵蓋轉入自我託管錢包與自自我託管錢包轉出的交易。

該決議並未禁止自我託管、限制使用者可轉帳的金額,也未規定符合條件的交易必須被攔阻。B3 報導指出,1 萬美元這一數字是強制申報門檻,而非交易限額。中央銀行表示,自我託管可能會減少可供監控的資訊,因為使用者直接掌控私鑰。

透過修訂第 3,978 號通函第 49 條,這項新規定與某些大額現金操作及外幣現金交易的強制申報規則並列。第 588 號決議新增了涉及至少 1 萬美元實體外幣的外匯交易,以及在相同美元門檻下涉及自我託管錢包的虛擬資產轉帳。

第 588 號決議不同於巴西的 24 小時保留措施

10 月上路的申報要求,與 8 月公布的反詐欺規則 BCB 第 584 號決議分開適用。第 584 號決議涵蓋某些向境外服務提供商或自我託管錢包發出的虛擬資產轉帳,並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在明確風險控制條件下,允許最長 24 小時的暫時保留期。巴西財政部在中央銀行採納該措施後,曾對此加以說明。

如 crypto.news 先前報導,巴西對符合條件的 1 萬美元加密貨幣轉帳實施的 24 小時保留,採用不同的門檻計算方式。第 584 號決議可在單筆轉帳超過門檻,或同一客戶在單日內多筆轉帳加總達到門檻時適用。服務提供商在完成必要風險審查後,可於未滿 24 小時前放行轉帳。

第 588 號決議的自動申報觸發條件中,並未包含相同的單日加總文字。其條文指的是價值等於或高於 1 萬美元的一筆轉帳。9 月規則發布後刊出的巴西監管分析也指出了相同差異:第 584 號決議明確要求將同日轉帳加總,而第 588 號決議並未說明此類公式。

未設置自動加總條款,並不表示可以免除另外的可疑活動監控義務。第 3,978 號通函要求受涵蓋機構評估可能顯示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的交易或情況,而可疑案件須依另一套流程申報。

受涵蓋機構必須透過 AML 控制程序提交申報

第 3,978 號通函第 49 條要求其適用範圍內的機構,向 Coaf 通報列示的交易。該通函現行的時效規則要求,第 49 條所涉通報須於交易或相關安排發生後的下一個營業日完成,這使新的自我託管類別被納入既有的合規流程中。

同一通函也禁止機構告知客戶或第三方,已向 Coaf 作出通報。第 588 號決議並未僅因個人控制自我託管錢包,就對其建立直接申報義務;申報責任是透過中央銀行 AML 架構所涵蓋的機構來執行,前提是這些機構處理了符合條件的轉帳。

在公開說明中,中央銀行表示,自我託管可能會「降低可供監控與風險評估用途的資訊可得性」。該聲明區分了由使用者控制的錢包,與由中央銀行授權機構持有的資產;後者的客戶與交易紀錄仍保留在受監管實體內部。

第 588 號決議本身並未創設新的加密貨幣稅率、費用或交易徵費。此措施修訂的是巴西 AML/CFT 申報架構,而加密貨幣課稅則依據獨立的稅務規則運作。crypto.news 先前也曾報導巴西另行適用的加密貨幣稅制架構,包括影響自我託管資產收益的規定。

巴西正分階段推出加密貨幣監管

第 588 號決議,是巴西自 2025 年以來推出的一系列虛擬資產規則之一。正如 crypto.news 報導,巴西對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的資本要求,現已與牌照、治理、安全與合規要求並行。另有一項 2026 年規則限制虛擬資產在受監管的跨境電子外匯渠道中用於支付清算。巴西對跨境加密貨幣支付的限制涵蓋受監管的 eFX 系統,但並未禁止該渠道之外的一般加密貨幣轉帳。

另一項中央銀行措施 BCB 第 589 號決議,也於 9 月 23 日與第 588 號決議一同發布。該決議調整了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規則,包括涵蓋客戶餘額、託管部位、儲備證明以及投入質押的客戶資產等監管資訊。規範這些資料申報的條款將於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

第 589 號決議也改變了與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往來的機構另一項作業時限。自 2026 年 11 月 6 日起,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及其他經中央銀行授權的實體,在適用法規例外情況下除外,將受到限制,不得與未獲授權在巴西營運的交易對手進行或促成虛擬資產市場操作。